海丰法院深入学校以案说法 持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

信息来源:汕尾日报   2021-11-09 19:39:24    浏览量: 1155   编辑:杨志健 0
摘要:

海丰县人民法院为提高青少年危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持续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日前,该院结合今年来审理的多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深入该县中小学校,向学生们介绍校园内外可能面临的危险,引导未成年人学会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友爱他人。

案例:盗窃非小事

小陈(14岁)趁杂货店四周无人之机,走入店内打开前台抽屉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又将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2300元、1000元)盗走以低价卖出,几日后被公安机关在网吧抓获。案发后,小陈盗得的两辆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缴获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飙车害人害己

小洪和小陈、小赖、小黄等人(均为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搭载同伴,一行人共驾驶十几辆摩托车在马路上一路狂飙,后因小洪突然刹车,紧随其后的小陈、小赖、小黄相继发生连环碰撞导致小林车祸中死亡。案发后,小洪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与小林的家属协议赔偿11.5万元,小林的家属对小洪表示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洪、小陈、小赖、小黄4 人共同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受到不法侵害时如何寻求司法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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