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秩序、 打击偷窃自来水的通告 |
信息来源: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供水总公司 2022-03-27 14:52:20 浏览量: 1636 编辑:黄思嫚
摘要:
关于规范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秩序、
打击偷窃自来水的通告
为依法严厉打击偷窃城市公共供水违法行为,维护供水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汕尾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汕尾市公安局、汕尾市供水总公司,在汕尾市区范围内对偷窃自来水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
针对汕尾市区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经营以及其它各类建设用水的情况,进行逐户稽查,依法打击违法违章用水户。
二、打击范围
1.未经汕尾市供水总公司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的。
2.绕越汕尾市供水总公司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私自拆除、伪造、开启用水计量装置封印进行盗水的。
4.拆除汕尾市供水总公司用水计量装置后直通盗水的。
5.以改装、损害、倒装、回拨和填埋封盖等方式使供水计量装置减少计量或无法计量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盗水或造成自来水水质污染的。
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盗水的。
8.破坏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火栓取水的。
9.破坏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表井等设施的。
10.汕尾市供水总公司的职工内外勾结,为他人盗水提供条件或帮助的。
11.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或破坏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对于违法盗水行为的处置
1.对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盗窃或损坏城市公共消火栓、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它附属设施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人员责任。
2.盗水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隐瞒真相骗取批准或擅自改变用水性质造成汕尾市供水总公司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人员责任。教唆、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或帮助,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以暴力、威胁、谩骂、侮辱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开展正常用水检查工作,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黑恶势力的,依照扫黑除恶的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违法人员责任。
4.有违法用水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汕尾市供水总公司报告有关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汕尾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5.长期不交水费或恶意拖欠水费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到汕尾市供水总公司水费收缴窗口或网上缴清所欠水费,逾期不交的,汕尾市供水总公司暂停供水,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缴欠费,同时在相关媒体进行曝光。清查所欠水费标准,按照《汕尾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6.在开展打击涉水违法行为工作中,相关部门要强化反腐责任意识,如发现中共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涉嫌组织、参与或教唆他人进行涉水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及时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市纪委监委。对跑风漏气、串通包庇、隐匿不报、销毁问题线索等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举报和奖励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汕尾市供水总公司举报偷窃自来水行为(举报电话:0660-3334353),经查证属实后,由汕尾市供水总公司按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供水总公司
2022年3月11日
汕尾一线网 版权相关声明:
① 本网欢迎各类媒体、出版社、影视公司等机构与本网进行长期的内容合作。联系方式:18138138798
② 在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果本网转载的稿件涉及您的版权、名益权等问题,请尽快与本网联系,本网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妥善处理。联系方式:18138138798
③本网原创新闻信息均有明确、明显的标识,本网严正抗议所有以“汕尾一线网”稿源的名义原创新闻信息转载行为,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