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汕尾全市推行“场所码”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预警监测和溯源,提高疫情防控工作精准性和有效性,有效降低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4月15日起,在全市推行“场所码”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是“粤康码”系统为各类场所生成的专用二维码,标识了场所位置、场所名称等信息,可实现出入场所人员信息的自动化登记和健康信息的核验。
二、“扫码通行”适用于本市各类重点场所出入口的通行核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宗教场所、养老机构等场所;
(二)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餐饮单位(包括咖啡、酒吧、茶座、冷链相关饮食、销售店)、酒店、宾馆、民宿、公寓、药店、健身运动、文化娱乐、旅游景点等场所;
(三)火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各类交通场站;
(四)各类企业,居民小区、写字楼、建筑工地等场所;
(五)冷链食品、物流快递等重点生产、加工、运输等场所;
(六)其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经营性服务、人员出入较多的场所。
三、上述各类场所要严格落实测温、戴口罩、场所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管理者或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出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安排专人引导督促进场人员扫“场所码”并认真核验扫码信息,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不漏一人。为无智能手机或不能使用扫码系统的未成年人、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众提供人工服务,保留手工信息登记措施。
四、凡出入相关重点场所的人员,应当主动扫描“场所码”,并向场所管理者出示扫码结果,在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相关重点场所在核验信息时,发现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拒绝该人员进入,并在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疫情防控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应管控措施。
五、对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以及进场人员拒不执行“扫码通行”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引起疫情传播或造成传播风险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上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汕尾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场所码”申领及操作流程
各类场所需确定场所管理员和检测员。场所经营负责人自身可成为场所管理员,也可指定工作人员作为管理员。并指定若干工作人员作为检测员,负责出入口场所码扫码查验相关工作。
一、管理员操作指引
(一)场所创建
进入“粤省事”小程序,粤康码首页——公共场所——我是管理员进行场所创建:
(扫一扫进入粤康码首页)
· 所在区域:填写到乡镇街道一级;
· 详细地址:通过地图定位填写详细地址;
· 场所类型:下拉至“农贸市场”开始,按实际类型选择;
· 场所名称:必须填写完整的单位名称(上报给商务部门的名称),不能填写简称或填写地址。
(二)分享“场所申报码”
完成场所创建后,进入“我的场所”页面,可通过复制分享“场所申报码”给场所多个检测员绑定。
(三)统筹管理
在“我的场所”页面,管理员可点击检测统计、成员管理、检测点管理进行统筹管理:
· 检测统计:在“检测统计”页面,管理员可查看每个时段的客流分析数据。同时也可查看检测员与检测点当日登记、累计登记的体温检测数据。
· 成员管理:在“成员管理”页面可更换场所管理员,由原场所管理员更换绑定;对于不再担任检测员的,由场所管理员对其解绑。
· 检测点管理:在“检测点管理”页面,管理员可针对场所设定多个检测点(如南门、北门等)。
(四)注意事项
一个场所只能有一个管理员,一个管理员只能创建一个场所。管理员可同时绑定成为检测员。
目前已支持管理员对场所信息进行修改,请在管理员页面点击修改,确保显示单位名称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场所类型符合要求,便于追踪溯源。
二、检测员操作指引
(一)绑定场所
检测员点击粤康码首页——公共场所——我是检测员,可进入场所检测员端,填写场所管理员分享的“场所申报码”绑定场所。
(扫一扫进入粤康码首页)
(二)场所码的生成与下载
1. 生成场所码图片。需要配置场所码的场所检测员,点击检测该场所---体温正常快速打卡---下载场所识别码,保存到检测员手机相册里。
2. 场所码打印。检测员打开手机相册,找到保存的“场所码”图片打印场所码。
3. 场所码张贴。根据场所的实际需要与应用情况,将场所码张贴在人员流动的卡口醒目处。
(三)查看数据
点击“场所管理”页面的“检测统计”可查看检测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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