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
信息来源:汕尾市财政局 2022-07-19 14:59:29 浏览量: 4577 编辑:杨志健
摘要:
为做好2022年度汕尾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工作,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8〕11 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2022年度经广东省财政厅备案通过的远程施教机构均可进行我市机构备案申请。
二、备案平台
备案公布工作采取全流程网上申请。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https://kj.czt.gd.gov.cn)—业务办理-—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用户,注册登录后,填写备案申请,并在线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三、备案材料接收时间
材料接收时间为7月18日至7月22日。
四、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备案材料并满足相关要求(在线提供扫描件即可)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及申请单位承诺函(格式见附件1)。
(二)独立域名的远程教育网站相关证明。如网站为自主开发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使用非自主开发的网站,则必须提供可使用该网站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培训师资清单(附件2)及授课教师简介、联系方式及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拥有稳定的师资团队,授课教师不少于40名,其中:具有长期从事会计教学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及以上职称的授课教师15人以上,会计学讲师(会计师)10人以上。同时,以上从事会计教学的每位老师近三年(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1月-4月,下同)在本机构录制课程的不低于30课时。
(四)培训课程清单(附件3)。申请单位根据财政部每年发布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制订会计领域各层次继续教育课程,包含国家财政、财务、会计、金融、税收等最新政策和前沿课程,截至2022年4月累计课时不少于1000学时,其中近三年录制的课时不少于500学时。同时具备课程持续开发能力,2022年度新增继续教育课时不少于300学时。
(五)平台功能说明材料。证明平台能够提供PC和手机、PAD等多种设备上采用浏览器方式的视频讲座,需要支持主流的浏览器:包括IE(8.0及以上版本),Chrome、safari、firefox,为不同带宽提供能够自适应的流媒体码率,保证在不同网络带宽环境下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如有开发手机端APP应用程序,应有关于手机端APP功能的说明材料。
(六)技术支持说明材料。系统设计应采用市场领先和成熟的技术,采用业界先进完善的媒体技术制作课件,保证学员能流畅地进行网上学习,课程需要能支持3000人同时在线播放的性能。系统必须具备防作弊功能,包括课程播放过程中弹出知识点回答问题、手机验证码、可疑IP统计等多种方式。会计人员在课程学习完毕后,系统需具有课程评价功能。
(七)客服及服务方案说明。至少配备两名以上专职为本项目服务的专业维护技术人员,负责系统维护、用户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设备维护等,为学员提供24小时在线不间断的网络服务。应提供400、800等免费客服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在线等方式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答疑解惑,同时保证24小时的人工电话答疑服务。
五、后续管理
(一)课程要求。远程施教机构通过备案后将在汕尾市财政局网站予以公布,并在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进行数据对接。远程施教机构应配合完成《广东省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等公益性课程的培训工作,同时根据我市会计人员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安排教学方案、讲义细节,扩充教学内容。
(二)监督管理。我局依法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开展会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力量对施教机构课程质量、远程技术稳定性及相关功能服务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施教机构将发送责令整改通知,本年度内责令整改累计超过2次的施教机构将不接受其下年度备案申请。
附件:
1.继续教育远程施教机构承诺函.doc
2.培训师资清单.xls
3.培训课程清单.xls
汕尾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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