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汕尾市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08-16 11:27:29 浏览量: 208209 编辑:杨志健
摘要:
全区广大渔民群众:
为期3个半月的南海伏季休渔即将结束,海上作业渔船和渔民大幅度增加,当前境内外疫情形势依旧严峻复杂,为全面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做好海洋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工作,筑牢疫情防控“海上防线”,请广大渔民群众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从渔船管理、出港、海上作业、进港和上岸全过程主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一)出港管理 出海作业渔民必须已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健康码为绿码,体温检测正常且无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渔船出港时应按规定时间向预计驶离的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或所在村(社区)提前进行作业行程及所有船员个人健康状况等信息申报。 (二)进港上岸 渔船进港前应事先向抵达地相关部门报告渔船信息、进港事由、人员及生产活动情况等,国库渔船向渔港、岙口、停泊点所在地海洋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渔船上的人员进港上岸前按以下情况实施核酸检测“应检尽检”。
1.作业期间与境外船舶有接触的渔船,船上人员需落实“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其中第1、2、3、5、7、10天分别进行一次核酸检测)管理,其中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应在船上或集中隔离场所进行。
2.凡赴台浅、东沙、西沙、南沙、北部湾中越共同渔区等敏感海域作业的渔船以及回渔港的渔船,若没有与境外渔船接触的,船上人员需落实“3天2检”,如需回家,待2次核酸检测阴性后方能离船上岸,在家实行4天居家健康监测,并在第4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期间需要出海作业的,可专车转运后出海;如无需离船回家的人员,落实在船上闭环完成“7天3检”。
3.对离开辖区镇街海域作业但未到敏感海域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运输船等,离船回港时船员上岸前需开展核酸检测,待核酸结果阴性后方能上岸。
4.对未离开本辖区镇街海域作业且未抵达敏感海域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养殖船,以及在港内作业的海洋捕捞辅助船,由辖区镇街按每周25%的比例对渔民开展1次核酸检测,每月实现全覆盖。
二、落实出海渔船“十严禁”
(一)严禁私自搭载或者雇用境外渔工、“三非”外国人在船上工作以及参与偷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严禁渔船越界、进入敏感海域航行作业;
(三)严禁渔船海上过泊、转渡人员及从事载客、运输货物等非渔业生产作业行为;
(四)严禁渔船私自更换船员、搭载未报告的其他人员出海;
(五)严禁海上与外籍和港澳、台湾地区船舶靠泊、非法交易货物、进行加油补给及人员接触;
(六)严禁搭载出现发热、咳嗽、咳痰、咽痛、乏力等症状人员;
(七)严禁渔船船员违规上岸及参与走私冻品等违法行为;
(八)严禁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出海生产作业;
(九)严禁私自拆卸、关闭 AIS、北斗终端等渔船通导设备;
(十)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报重要疫情防控信息。
若发现违反“十严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欢迎广大渔民朋友对违反以上禁令的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0660-3354919。
三、切实做好个人防护 各渔民、渔工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政策规定,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及时完成新冠疫苗全程及加强免疫接种,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同时,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健康素养,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吃熟食等健康生活习惯,严格落实个人健康监测,及时如实申报个人健康状况和外出作业情况。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的,要及时向船东、船长报告,并到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治疗。
为了自己和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让我们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战胜疫情贡献力量,合力把好筑牢渔港渔船渔民疫情“海上防输入”关口。
汕尾市城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农村和渔民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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